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上述年限是指从事每项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解除
劳动关系后,又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年龄条件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