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咨询一下法庭强制执行,被告无可执行财产,我们自己又无从查到可执行财产怎么办好

2019-02-06 10:52: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如符合强制执行要求,法院会立即安排执行。nn《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n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n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n
  •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上述规定表明,罚金和没收财产均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对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并可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但由于发生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缴纳,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其困难的大小裁定减少或免除原判决的罚金。
    行政机关对罪犯就同一事实已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判处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发球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查封前罪犯的正当债务,需从没收财产中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在没收财产的范围内酌情偿还。
    如果在没收财产中有罪犯侵吞、霸占、抢劫他人的财产,经被害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将原物退还。如果发现罪犯需用没收的财产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应当允许其先支付或扣除赔偿金后,再予执行没收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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