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了“婚姻协议书”,有一条款为:双方应互相关心和尊重过,反对家庭暴力,若因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过错方自动放弃儿子的监护权,并支付无过错方人民币100万元。这种条款是否有效??

2019-02-06 11:59: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 如果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进行离婚的,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不存在符合的可能的情况下,则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依法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共同债务一并作出判决。
  • 你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如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实施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并有权要求有过错方予以赔偿。
  • 离婚协议必须是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才生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的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提出反悔,那这份协议也就没用了,但是取而代之的是可以写成婚内财产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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