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可否与休假期间的工资同时享受?企业为男职工全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生育护理假为十天,休假期间如果工资全额发放,所报销的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应全额上交公司,请问这样执行是否符合理?

2019-02-06 12:41: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离职后,对工资有争议,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个人缴纳社保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的。
    但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 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2011年12月,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北京非京籍职工从2012年起可享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将不低于单位平均工资。
      男性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注: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的流程如下:
    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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