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与女方是通过相亲认识的,订婚以后两人同居了,她和我以及我的父母一同生活,在一起后才发现两人性格相差太大,也很难沟通,我吧有点节约,她又很喜欢买东西,经常为此吵架,她这人脾气也不好也难哄,和她生活在一起也很累,订婚几个月后她怀孕了,前不久在老家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目前她怀孕三个月了,现在她提出离婚了,她说和我难以建立夫妻感情,也难以共同生活,我不同意离婚,几天后她居然私自打掉了孩子,我家很生气她的做法,也同意离婚了,现在要求她把全部财产拿出来分割,可她说只有6万块,现在一人一半分割了,订婚的时候我家给了她一笔彩礼钱还有结婚的时候总共收到了9万块的份子钱,婚前我家给她买了一万的首饰,那份子钱我和她一同在银行存了6万块,钱全部都存在了她的名下,剩下的那三万块现金也在她那里放着,现在她不承认那订婚给的彩礼钱和三万块现金,我猜她把订婚的时候我家给的彩礼钱转移了,我只知道她之前把钱存在了哪个银行,现在她把钱转移给谁了哪个银行我不知道,她不把钱全部拿出来分割,我可以起诉她么?还有她私自打掉了孩子,我可以要赔偿么?现在的情况对我很不利,我该怎么办啊?

离婚
2019-02-06 14:22: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这里应包括妇女的生育权。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由此可以看出,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生育子女是男女双方性别行为的结果,在生育行为的第一步,即妻子是否怀孕的问题上,丈夫与妻子享有同样的权利。
    在妻子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这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
    本案中,男方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妇方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妇方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因而,妻子不应赔偿丈夫的精神损失。
  • 对于在同居关系中有孩子了后解除同居关系孩子抚养权问题:
    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