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生育二胎,因不符合政策孩子出生证上的父母名字写的是亲戚的。现在二胎政策放开了,想把孩子出生证明的父母换成亲生父母的,请问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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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的办理流程并不是很复杂,只是很多父母总是粗心大意,缺少部分资料,或者在填写时填写不够恰当等,这都容易影响到出生证明的有效性。
出生证明是宝宝出生情况的一个证明,办理手续不算复杂,爸妈要备齐双方身份证和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到妈妈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办理就可以了。
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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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全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
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一、所需证件:
1、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未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材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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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可以这样理解: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
这是汉族的基本情况。 少数民族的政策是这样的:少数民族人口是我国人口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少数民族居住区一般人口密度较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很快,为了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和民族素质的提高,近几年来,在少数民族中也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生育政策。
12种情况能生“二胎” ⒈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⒊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⒌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
收养一个子女的; ⒍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⒎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⒏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⒐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⒑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⒒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⒓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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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
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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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