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8年,清远发生后车追尾,后车司机当场死亡,死者1975年出生,无其他伤亡,死者父亲1951年出生,母亲1952年出生,长子2004年出生,次子2014年出生,妻子1975年出生,警察平等责任,现在对方赔偿,死者户籍是韶关人,现在住在广州海珠区XX,应该赔偿多少,标准是什么

2021-08-16 14:08:1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 车祸赔偿,首先要看交警部门是否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如果是你的全责,则由你方依法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由双方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按责任比例分担事故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