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镇政府未征得承包人同意,直接把在承包人承包期限内的部分土地又与风力发电签订征地协议,政府与风力发电是否同时侵权?该如何维权?

其它
2019-02-08 10:08: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侵权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5种: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损失的;  
    4、应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  
    5、擅自将农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发生如下三类土地侵权纠纷:  
    1、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占用或毁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引起的纠纷。  
    2、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3、在土地征用补偿中,截留、侵吞或占用农民应得补偿费引起的纠纷。
  • 对承包商来说,合同解除权后,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结算是最核心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条对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答。《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按下列规定处理:①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②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后,不予支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适用《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比照承揽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减少报酬的法定违约责任
    此外,结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合同认定为无效及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的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款。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承包人在承建工程时,只有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合格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否则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且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