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公司的员工,下午5点半下班,晚上11点摔倒受伤,摔倒受伤的原因是我的工人突然生病,我去看医生的时候发生了,突然生病的工人住的宿舍我是主要的安全负责人。

2021-08-22 17:38:3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员工在下班途中自行摔伤,并不属于工伤事故,单位并不需要赔偿,需要员工本人承担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职工突发疾病待遇,因为发病时机和结果待遇不同。
    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只能死亡的,视同工伤,医疗费用和丧葬补助费、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单位支付。
    其他情形突发疾病,应按因病待遇办理,医疗费用按照当地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账户和职工个人按比例分担,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和个人负担。
    单位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单位负担应由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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