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9月1日上班,今年18年3月9日上班,快下班的时候,上司说订单很小,用电话通知上班。直到3月21日中午才通知裁员只支付3月份的工资,帮助失业保险。我可以向公司请求补偿吗?
-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不管是公司先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员工先行提出,员工都可能有权利主张经济补偿。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