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下购房贷款办不下来,购房合同签了,首付能退吗

2019-02-09 09:43: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决定签合同、交第一笔定金前要慎重,以免一开始就进入开发商的圈套。 amp;目前许多房产交易还处在“卖方”市场阶段,许多房地产商借其优势地位,与消费者签订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合同,亟需政府有关部门对房产市场进行规范和调控。
    同时,消费者也应采取恰当方式维权,比如变通合同形式、在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上加“附页”等,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专家们提醒消费者在签合同时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原件是否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要抄下证件的号码。
      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约定房子面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将开发商有关面积的宣传材料择要写入合同。
      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要具体明确。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  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问题判断标准,确定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 签房贷合同要注意哪些格式条款,  
    一、提请注意的义务  房屋贷款合同专业性强,内容多,对一般消费者来说冗长而繁琐,他们往往看不了很仔细或对专业法律术语一知半解,不知所云。按照《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并且还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根本就不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也就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二、条款有效性的限制  《合同法》第40条还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其它几种情况,该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样的规定就大大拓宽了不平等格式条款无效的范围,更有利于保护在房屋贷款合同中的消费者的权利。  
    三、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银行对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往往会有意识地含混其词,使消费者在一头雾水中签字盖章。如果将来因为合同发生纠纷,那么合同双方当然会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含义产生分歧,就存在一个怎么样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的问题。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是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释的原则,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当消费者与银行对如何理解这些格式条款产生分歧的时候,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对银行做出不利的解释。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二手房贷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选择利率因人而异  在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之间,如果是收入稳定并且月收入很高的人群,可以考虑选择固定利率,因为未来可以不受加息的影响;但如果是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的阶层,如老师、大学教授、公务员等,则建议选择浮动利息,因为他们在银行贷款客户中属于优质客户,可以享受到15%的优惠利率,浮动利率比较优惠。  
    (二)注意二手房楼龄  二手房贷因为楼龄和贷款时间加起来不能超过30年,所以对二手房楼龄也是一个比较严格的考验,如果是购买15年以上楼龄的二手房,银行原则上只提供房款总额五成以下的贷款,此外,如果是同一业主同时供两三套房产,也不能享受15%的优惠利率。  
    (三)注意后期还款压力  利率调整后,做二手按揭要注意贷款银行对提前还款的规定,条件允许的可选择等额本金(递减法)的还款方式,此方式前期利息负担少,还款压力会相应增加。选择固定利率房贷产品有利于减少利率波动带来的影响,因为合同约定利率通常会高于同期市场利率。
  • 购房贷款有如下情况:
    1、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已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而言,贷款购房时,最好先选择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享受政策补贴性质的,所以贷款利率也会比较低,不仅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仅为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利率的一半),也会比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低,换句话说,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之间是存在一些差别的。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抵押和保险等相关手续时收费都是减半的。
    2、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是没办法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是有别的路选择的,那就是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就是人们常说的银行按揭贷款。
    在贷款银行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资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付出主30%的首付,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一定的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同时也有能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就可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可发放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是在10-29万元之间,如果购房款超过这个额度,不足部分可以要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这种贷款利率也比较适中,大部分人都是可以接受的。
  •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从法理层面分析,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因此,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金融市场只有利而无害,应认为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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