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是将异议登记申请人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登记的信用力暂时中断。由于异议登记使登记簿上所列权失去准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簿上所列权人行使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保护真正的房地产权利者。房地产异议登记的处理条件:
(一)利害相关人员认为房屋登记薄上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的,可以由房屋权利相关人员持身份证处理
(二)申请人未就同一事项申请异议登记
(三)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房地产由监护人
代理申请登记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证明房屋登记薄上记薄上记载的事项与实情不一致的有关文件
(三)其他必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