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妻子瞒着她父母办了结婚证,结果她父母坚决反对,她弟弟带着社会上的人把我打的耳膜穿孔,司法鉴定是?轻伤,现在法院开庭了,我要求附带民事赔偿,法院不支持,医生当时说我这不需要住院,回家自己买消炎药输液啥的就行,开庭我向法院主张我的权利,法院说对方不该承担我的务工费和精神损失,对方有过盗窃的前科,现在打的我耳朵里面有时像针扎的疼,经常半边头疼,还被他们逼的离婚了,请问这个案件如何量刑,应不应该有赔偿?

2019-02-09 17:57: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从法律规定来讲,精神损害赔偿是被侵权人因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权遭受侵害后享有的要求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的一项法定权利,该项权利所对应的赔偿金叫作精神抚慰金。而如果身体受到侵权人伤害,虽未达到轻伤以上级别侵权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民事侵权责任中不但包含精神抚慰金,还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法定赔付项目,被侵权人均可通过法定程序向侵权人主张。
  • 这个建议咨询警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双方达成私了,如果是轻伤以上的,法律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积极赔偿的话在量刑方面有些区别。基本赔偿项目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 离婚时财产损失的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失指直接财产上的损失。包括夫妻共有财产的损失和无过错方个人财产的损失。对于过错方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可能造成配偶方财产损失的情况有:  
    (一)过错方将夫妻现存的共有财产或者将工资等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双方已约定为一方个人和产的除外)用于重婚、同居行为,致使夫妻共有财产流失;  
    (二)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致使配偶方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损害赔偿还应当包括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用等。全部赔偿的所赔额只能是合理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借故增加开支,扩大赔偿范围的部分,不应当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能对盗窃人(而不是盗窃嫌疑人)进行民事索赔的。对于实施盗窃的盗窃人员,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盗窃人员在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后,仍然负有返还被盗物品的民事责任;作为被害人,也仍有权要求盗窃人员返还被盗物品的民事权利,如果不能返还原物的,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被害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盗窃人员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