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
物权属性。
居住权只能由
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
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但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以有偿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还进一步对
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作出非穷尽式列举。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争议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