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办酒席结婚还没打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女方怀孕,男方出轨,男方现在只愿意赔偿5000块补偿费,女方如何通过法律维权?可以维护到那些权利?

2019-02-10 09:47: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活,有违社会公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男女双方婚前属自愿同居,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怀孕后女方做了引产手术,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伤害。女方的损失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按照公平原则,男方应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司法实践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
    男女双方婚前同居,未婚导致女方怀孕,在当今社会较为普遍。恋爱中的男女未婚同居,不能不计后果,要懂得洁身自爱,尤其是女方,不要因一时冲动给自已带来伤痛。

  • 1、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反对并且惩罚违反忠诚义务的过错行为。但是,想要以婚姻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应当充分准确的理解婚姻法对于“外遇”、“出轨”是否等同于婚姻法之中所使用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只有理解准确,才可以更好地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二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系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
    3、由此可见,单纯的“精神出轨”,甚至偶尔的“肉体出轨”,都难以认定为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当事人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搜集到足够证明对方确实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否则难以实现维权目的。
    4、在搜集证据过程之中,要注意不要侵犯对方的隐私权,避免在庭审之中,被对方以非法证据,将己方来之不易的证据予以排除。
    能够证明过错方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取得全部或绝大多数共同财产。
  • 阅看一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男方的行为明显与该法律规定不符,不能主张精神赔偿。 我希望在这个论坛解答问题的某些“精英”,最好先学好法律,不要一知半解就来到这个论坛滥竽充数。要对待当事人以厚道之心。
  • 出轨属于违反婚姻法夫妻忠诚义务的违法行为,男方可以据此要求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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