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问我于2014年9月为朋友担保30万,期限3个月,利息2分6,到期后未还,中间我朋友和出资方协商延迟还款,月月还息,最后都涨到4分了,我再没签过字,我朋友因负担不起高息,从去年10月份后再未结过息,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我还有担保责任吗

2019-02-10 12:13: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借款担保人的责任如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您好,如果担保的担保期限届满,而担保人拒绝再次保证,那么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主合同依旧有效,担保人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如果持复印件去续保,正常情况下,需要保证人亲自到场签订合同,仅仅是复印件是办理不了保证的,即便办理了,对保证人也是不能产生约束力的。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连带责任担保人怎么办?《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和《担保法》第5条均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7、
    8、9条关于担保合同无效时的担保人责任的规定仍然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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