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方2009年11月出车祸重伤 在体院接受治疗半年 2010年12月申请司法鉴定 12月17日 被鉴定二级残废 要求对方赔偿57万元 法院在正在调解过程中 但甲方不久结果出来80天后就是2011年3月病情加重突然死亡了死之前交警的出具是同等责任 我的提问:1. 甲方死亡了 交警的责任认定还有效吗?2.甲方死之前的鉴定结果是否有效?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甲方亲戚能否要求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也要算按责任划分吗? )或伤残鉴定费?3.甲方是农户但长在外头打工那他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户算可以吗?

2018-07-24 11:23: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 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我国法律也规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工伤赔偿的法律之中,十个伤残等级一般分为三组。
    一至四级伤残,被认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工伤赔偿基金不但会先支付一笔一次性的补助(依伤残等级为受害人21到27个月的收入),还会每月提供一定的津贴(依伤残等级为受害人75%到90%月的收入)。
    五级或六级伤残,被认为是严重损失劳动能力。这意味着受害人并不是不能够从事一些劳动,只是在工种或劳动强度方面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的赔偿,一种是采取类似一至四级伤残的赔偿方案,只是金额、比例更少。
    另一种是原单位安排合适的工作,但只付出一次性补助,没有每月津贴。
    七到十级伤残,被认为是少量损失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仍然能够比较好地从事原来的工作。所以只能得到一笔一次性补助,没有每月津贴。
    除了这些补偿之外,我国法律和一些地方法规还规定有其他一些次要补偿,比如医疗补助、生活护理费等等。
  •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通常来说,标准主要有两点:第一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第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综合上述两点可以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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