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以前在南京租了套房子12.26号到期就没有再租,然后因为年底房子不好租现在房子都是空的,但是前几天我突然想到那个出租房的电热水器有年头了连显示温度的控制面板都没有的老热水器,我们以前用都是现烧现插热水器插头,烧个一两个小时就拔掉,然后洗澡。我在想如果后面的新租客烧热水器没有拔插头要是一直让他烧下去,热水器要是万一控制温度的东西坏了造成一直加热最后发生安全事故,那和我们前租客有没有关系。前两天我把这事给房东说了发了几个短信让他最好找修理工检查检查,房东并没有理我,他可能把房子租给中介了也懒得理我了。要是以后后面的租客因为长时间插热水器没拔插头造成的热水器安全事故和我们前租客有没有关系,有没有刑事责任。谢谢律师

2019-02-10 22:35: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现实生活中,争议最大的就要属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了,
    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取的租金如何认定,观点分歧比较大。
    倾向性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出租方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保障租赁物的居住安全,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有人将租金看作法定孳息的一种,我们更倾向于将租金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
  • 关于房屋租赁中介的法律责任:因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此外如果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 你好,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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