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投资一部塔吊在一个机械设备销售租赁公司。但是公司说让我们把钱交给他们,他们统一购买机械设备?这个产权是属于公司的?但是他会和我们签订一个租赁合同??机器编号证明这个机器属于我们自己?也说可以去做公证。但是机器的发票各种手续都是公司保管?我想问下这个有什么风险吗

风险投资
2019-02-11 14:09: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上面两条都只是说的租赁不得对抗抵押,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无权向抵押权人提要求。
    但是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效力只及于承租人和出租人,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出租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出租的时候出租人就已经向承租人言明了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一)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5条、租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232条、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236条、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综上,应当采用书面行为而未采用书面行为,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或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62条仍然不能确定的 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给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免造成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
    给双方带来不便。

  • 1、先与单位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或者是自己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金。

    2、不成的话,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还不行的话,就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处理比诉讼的处理要快一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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