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08年6月份租了一套商住两用的房子,作为学前班和午拖班使用,在租赁时已告知房东房屋用途,房东并未提出异议。在2008年9月,物业公司以我们学生太多为由,要求我们走地下室进入大楼,不允许我们及学生走正门,并限定我们短期之内必须搬走,并收取我们2倍的物业费,水电费及公摊。(以上情况导致我们学生流失,造成家长的强烈不满,以上费用是否该全部由我们承担?)我们将这一情况告知房东,但房东并未协助我们与物业公司解决,期间物业公司停水、停电造成我们无法正常生活,房东也没有出面解决。不得已,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在2008年9月30日搬出该房屋并通知了房东。可至今房东拖欠房租及押金不予退还,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房东退还所交房租及押金。租房合同中明确指出违约事宜,现在是我们违约还是房东违约(合同中指出,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需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赔偿违约金3000元整),房东能不能扣押房租及押金?这个违约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我们如何寻求法律援助!!!!

2019-02-12 03:53: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租房合同没有到期而解除合同,提出解除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押金是否退还则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约定了押金的退返事项);二是看合同双方能否就提前解除合同达成意合,如经双方协商同意了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三是按照法定与惯例,一般是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须中止租赁合同,然后结清房租。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因为承租方提出中止合同而押金不退”的话,则应退返押金。
  • 签订商品房租房合同应该立马交房租吗,  
    一、签订商品房租房合同应该立马交房租吗  建立在租赁双方诚信的基础上面可以协商的,可以租方搬进房子就付,也可以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付。  
    二、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续租。承租人的义务按合同要求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义务是将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  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当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在租赁期届满时,对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等添附物的处置安排。即约定此类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价购买。  另外在合同中还要规定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 遇到不退押金这种情况的,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
    1、如房屋纠纷已解决,那么可以按照合同相关约定,直接要求中介退还押金。
    2、如房屋纠纷是中介单方制造的,那么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相关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请求要中介退还押金。
    如依然没解决,可收集资料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押金及利息。
    3、即便房屋纠纷没有解决,中介依然不退押金的,那依然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请求帮助协商解决。
  • 一般来说,当事人都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租房时交纳的押金,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房东可以扣押承租人的押金:

    (一)租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

    租赁合同对租赁时间是有约定的,租房应交纳的租金也是根据租赁时间收取的。履行合同约定是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到了退租时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退租,出租人有权不经承租人同意扣押租金。
    这种感觉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就租房期限及价格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约定押金,并签订新的合同。

    (二)承租人没有定期上交租金

    租房期间,交纳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并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缴纳方式、缴纳数额、时间和地点缴纳租金。
    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的,出租人有权从押金里面扣取承租人应当缴纳的租金,其数额应当等于租金数额及违约金数额。剩余的期满退房时应当交还承租人,不得无故扣押。

    (三)承租人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物品

    爱护屋内设施,保护其不被自己或他人破坏,如果承租期间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物品毁损的,应当将毁坏物品修复或向出租人进行赔偿。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履行责任的,出租人有权扣押租金,扣押数额应当等于维修物品数额,如果不够支付的再向承租人索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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