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已经签订2次劳务派遣合同,今年年底还要签订,请问我可以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用工合同么。

2018-07-24 13:56: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依据相关法规,由于您的劳动关系是和派遣公司签订的,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或者辞退被派遣的员工,只能明确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实际用人单位辞职。
    建议您和派遣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您的权益,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都是一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十一)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十二)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  从以上必备条款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不仅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本单位能够自主履行的事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而且还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本身难以自主履行而需要用工单位履行的事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并就用工单位履行这些事项的情况对劳动者负责,而不是仅仅为劳动者找一个用工单位并派遣出去就完成了全部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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