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开发商转让地下停车位,签订转让合同,使用权限70年,谢谢受法律保护吗?

2019-02-12 17:27: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规定,公房使用权转让当然要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因为这种转让是对公房承租权的转让,也就是对租赁合同的权利(占有、使用等权利)和义务(支付租金等义务)的全部转让,《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得到出租人(即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同意,否则无效。但这种同意并不一定要求立即办理更名手续。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已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1、原承租人转让前虽未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出租人事后办理了公房租赁权变更过户手续;  这种情况表明出租人事后对公房租赁权转让进行了追认,因此也是有效的。  
    2、原承租人转让前虽未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并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  这种情况表明出租人虽然没有明确同意,但可以认为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权已转让,并以收租金的方式予以认可。上面的案例就是属于这种情况,虽然没有办理更名手续,但李某已实际入住,而且以自己的名义交纳了租金,所以应当认为是得到出租人同意的,因而转让有效。
  • 这个就要看土地证上注明的这块土地是商用还是居住用地,然后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定其使用年限,根据该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你说的那块土地,使用年限仅仅表明只有10年,应该是有问题的。一旦使用年限到期,再要延期,我看就得重新进行土地招拍挂,然后又补缴土地出让金。这样会很麻烦的。建议三思而后行
  • 买卖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有发生纠纷的情况,所以一般就要约定详细点,主要防止纠纷发生的可能。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一个合同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就是买卖物;
    3、数量;
    4、质量;
    5、价款;
    6、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
    7、违约责任
    8、纠纷处理方式。
    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总之合同要审查好,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 签订房屋买卖时,作为买方需要注意:
    1、审查卖方是否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这个可以通过到房管局查册解决,如果卖方有配偶,那么原则上要配偶一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
    2、审查房屋是否有被他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同样可以通过查册解决,查册上面会显示是否有其他权利人,如抵押权人,如果有,那么这样的房子不能买,或者让卖方处理完了再买;
    3、房子如果是干净的,那么就要注意交房时间,要约定明确的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4、明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及条件,以及约定卖方协助办理手续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等。
    作为卖方需要注意:
    最主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并且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最后,对于买卖双方,上面所提到的均需要关注,可以明确对方的责任,也可以避免自己违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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