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亲,来往段时日,男方为女方买衣及女方母亲生病期,女方要方用车送往其他城市医院等开销男方主动付了三万多。然后女方提出分手,分手了半月左右,女方母亲病急化,女方要好的同事告诉男方,要男方去安慰女方,事后又来往直致女方母亲病危,要求男方选好时结婚,并要男方买房,男方父母就了一套120平米首付房,购房合同上乙方是女方名排弟一,男方名排弟二。双方领取结婚证,男方还向女方付了4万多礼金,女方提出要金器,男方又为女方买了2万元金器,办婚礼前女方提出要取亲鱼肉钱,男方又出了近2万。办完婚礼的当天下午,女方父母亲朋回家,男方又给每人份子钱共计16000多,婚礼当晚女方留了三个女同事倍她,洞房花烛夜,男女双方同了房但没有行房,女方说是身上来了不能行房为由,在男方住了2晚,弟三天女方一同几人回家,男方送之。过了几天女方说男方不是她那追求的白马王子,与男方吵了一次,女方就把男方的电话设置使男方无法找到她,又过了近2个月,女方打电话给公公,告之自己母亲病故,公公问你打电话给你爱没,女方说现在正忙,要公公告诉儿子,当天下午男方带着自己父亲前往参加吊孝,吊孝期间女方提出要男方买这买那花去4000多。还要男方出了1万元礼金。男方都照办了。她母亲下葬后,女方向男方提是说双方不合适,难以共同生活为由不理男方,请问男方为女方所花销的钱,礼金,金器,及吊孝的礼金。均可退吗?

2019-02-13 09:36: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房产是夫妻二人婚后购买的,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配时,二人按份额分配。
      
    1、对于一方父母出的钱,是借款还是赠与;主要看当时又没约定。
      是赠与的话,当时买房登记夫妻俩名下,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是借款的话,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2、不能继续共有该房的,可以将房子变卖双方分钱;要是双方都要房子的,谁出的钱多,房子归谁,另一方拿一半房款钱就可以;一方要房子另一方不要房的,经评估给不要房的一方放款钱补偿就可以。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上述只是一个原则性的分割方式,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收入和支出混同,一方名下的房子、存款基本上都有另一方有形或者无形的出资、付出或者帮助,但由于很难举证,往往在分割时出现较大分歧。
    并且仅就一方的上述家务劳动、赡养对方父母、照料小孩的付出在分割另一方的财产有多大的帮助上,那就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了。
  • 婚姻法规定婚前购房的为个人财产,在房产证办理出来之前是以购房合同和契税缴款单上的姓名为准的。
    如果你是婚前一次性付清的,该房产属于你个人所有的,如果你是银行按揭贷款的,那么婚后共同还款部分的房产是属于你们夫妻俩共有的。

    如果你们离婚的话,该房产的分配原则上是夫妻双方先自行协商,协商未果的就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执行,房产归房产证上的人所有,但还是要支付给另一方相应比例的赔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