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为
离婚
分割现住房他要房子出钱给我?但他现有的资金不够付给我全部说是余下的钱在今后三年中付完?由于我不相信他?他说可以去公证处公证?我想请问律师?如果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到时他不给?我能否通过法院强制他还款
离婚
2019-02-13 13:14: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离婚后没有必要进行房产公证。离婚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
协议离婚
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
诉讼离婚
的,法院对
夫妻财产
分割进行判决的,在判决书生效时,离婚财产分割生效,因此,诉讼离婚也不需要离婚财产公证。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
婚姻法规
定,过错是指有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家庭暴力
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离婚过错
损害赔偿
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夫妻双方的房产在确定为共同财产时,则可以在离婚时依法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规则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并且房产证上是双方的名字,则平均分割即可。
但是如果房产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而实际上却是两个人共鸥汀出资的情况下,则可以依法由一人单独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需要给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补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都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不能认为离婚时对无过错方多分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因为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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