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小孩在广发腾飞幼儿园读书,3月22号那天在学校不知道怎么误吞了此物,当时我们由于太担心,没有报警,后来手术顺利取出,我们打算私下调解,我们住了3天院花费了5000多一点,想私下协调,园方帮我小孩买了保险,昨天查询保险公司赔了3075块,今天我们找园长想私了此事,她一直开始也说会赔我们医药费,然后我今天说要求赔小孩的营养费,她说我说的有点过分,说幼儿园办校以来没发生过这种事,他说我们家长是主要责任,他们是次要,还说我们家长是第一监护人员,说是我们家长对小孩教育不好,我只想说我们家长教育在好也避免不了学校里发生的事故如果事故发生在我家里我不可能怪是你们学校没教育好吧,因为我小孩还没交学费,说赔我们医药费已经是非常仁德的了,还说一共就赚我们1000多的学费说我们又没交,说如果我这样说的话到时没人敢收我家小孩,我说我就只说了一句叫你赔一些营养费我说的也没那么过分呀,而且不可能说小孩发生了意外他的赔偿跟学费得有个比例呀,后来我说叫她在医药费以外补500块,我是在外地也立刻赶回来了不说车费,工资,还有家长的误工,还几次来回去郴州,最主要是小孩还受到过伤害,园方还觉得我过分了,确实大家都是要相互理解,园方也非常做的到位,立即联系了我们家长,但事故始终是幼儿园发生的怎么还能说我们是主要责任,还说他们也没那种东西,但事故发生了作为家长我们肯定是找园方,但如果说作为家长提这么小的要求都觉得是过分是无理的话,就让大家一起分析分析

2019-02-14 08:26: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 一是请求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二是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三是学校一般都为学生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关系,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交通事故私了后保险的理赔流程:
      事故当事人所驾车辆属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各方持《协议书》,驾驶事故车共同到肇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后,免赔金额由肇事赔偿义务人承担。
      如果肇事赔偿义务人所驾车辆未在北京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虽已投保但自愿放弃到保险公司索赔,当场达成赔款或者修车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书》中写明赔偿金额、给付日期或者车辆修复日期,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
    赔偿权利人收到赔款或者车辆修复后,应当在各方当事人所持的《协议书》中签字。
      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或者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赔偿义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侵权行为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幼儿园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幼儿园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负全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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