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0年前的一次接产,小孩顺利降生,大人生产2小时后觉得头晕着急,然后又请另一位医生输液没输完就打120去医院途中死亡。大约是生产后四个小时,死亡原因是因为产妇本身子宫有淋巴瘤。死亡后没做医疗事故鉴定,2天就下葬了。产妇家当时只有其丈夫,现在丈夫已经去世,只剩下当时的生下的小孩和一姐姐。最近他们要求我方做出赔偿。我想问下在法律上怎么解决这个案例。如果对方起诉,我方需要付什么责任。另外对无证行医?国家有什么处罚。谢谢。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2-14 09:35: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如果有医师资格证,没有医师执业证的,给予行政处罚。
    2、未取得医师资格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财产损害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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