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有一套门面出租,今天签的合同,合同生效是2017年6月1号到2018年6月1号截止,一年一签,但是今天签承租方合同并没有给钱,不会有风险吧

2019-02-14 11:28: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原业主在签了卖房合同生效后,再与别人签出租合同,该租赁合同无效。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原业主负责。
    2、原业主跟别人签了卖房合同,但未实际生效,所有权属于原业主,再与第三人签订出租合同,该租赁合同有效。
    3、《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作为出租人,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签署正规合同,网上一般有下载,条款比较全面;
    2、审核并复印租房人的身份证,必要时到派出所查验一下,避免案犯入住;
    3、了解租房人的职业,必要时到其单位看一下,是否真有其人;
    4、先交租金后入住,避免租金纠纷;
    5、交一定的押金,具体数额以房屋内装修、家具、电器的评估值为准,以避免盗窃、损坏;
    6、定期到房子中看一下情况,防止出现二次出租、破坏房屋装修等情况;
    7、让租房人保留交纳水、电、暖、煤气、有线电视、宽带、电话费用的收据,避免欠费;
    8、经常了解一下邻居的反映,避免租房人损害邻居的利益,或是有违公共道德;
    9、了解一下周边房屋的租金情况,及时调整租金,以避免租金损失;
    10、租房人如另外邀请其他人合租,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并严格审查。
  • 据相关的法律依据:租房时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还有就是如果房屋租赁期超过6个月,要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的法律后果就是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随时解除合同的话,会给出租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在合理的期限通知承租人。
  • 关于合同生效的问题,以附条件合同为例,附条件合同生效需满足的条件: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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