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在公司请的病假,肾结石开刀住院了,由于领班不负责任没给我报上去病假,我上班后他们说不给我算病假,我上班后才交病假单没关系吧

2019-02-14 14:22: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无故不让职工上班,又不提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变相辞退的,职工较难进行维权。面对进退两难的情况,该职工可以照常去上班。若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仍阻止,该职工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时,用人单位会作出明确态度的。如果用人单位反复,可再次投诉。
  •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以上是对鹰潭病假工资的回答。
  •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所以,即使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病假期,员工也是可以请病假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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