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个月之前在家突然出血昏迷去医院检查,肝硬化导致的出血,住院半个月,花了三四万出院,回家一个星期不到我爷爷咳嗽出了点血,立即就去医院了,医生诊断说病情随时可能会大出血,先住院治疗,又开了好多药水一直住院输液,住院两三天情况还算稳定,期间一直和医生商量痊愈的治疗方案,住院第三天上午和医生说好治疗方案开刀血管结扎手术,费用15万,说手术费用保险一分不报消的,但还是决定开刀,结果下午好好的就开始大出血了。之前一点征兆迹象没有,好多医生来抢救,最后用血浆把人拖这暂时还有一口气,出血量有2000毫升左右。现在医生就说随时会大出血走掉。没希望康复了。这种情况医院有没有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2-14 14:52: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做个医疗过错鉴定。
    患者在面对医疗诉讼时,注意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尽快封存复制病历;
    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3、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
    4、专业律师及时介入。
  • 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由于工伤治疗限定了药品目录等,超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不能报销的部分都是超范围的用药。
    但是只要能证明属于抢救和治疗需要用药,不是本人或者家属自行做主用药,可以由医院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工单位给予报销。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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