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2006年3月1日起至今在一简私营企业工作有10年8个月,刚进去的时候是前台文员,签的劳动合同也是,随着时间我慢慢从前台文员转变成采购员及行政助理,工资也从原先的700多元涨到4900元,但于2016年8月15日起,先原的老板转让了公司所以有股份给新老板,现在新老板一上任就把我的和我的工作分配给别的员工,新老板在分配工作同时也没有什么口头及书面的通知,现在也把我的部分的工资压扣了,想问问他们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劳动法的?我应该怎么处理此事?感觉他们就是要我们自动离职。

2019-02-14 16:02: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若公司有上述违规行为,你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 违法的,你可以搜集证据到你们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付相关费用。
    不签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六个月的双倍工资没有缴纳社保的可以要求补缴社保或赔偿损失
    至于犯错扣钱,这个情况你说的比较笼统,请详细表述
    没有劳动合同,你需要搜集的证据:工资条、工资卡、工作证、工作服、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能够证明你与你单位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一切材料。
  •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直接离职,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即可办理离职手续走人,用人单位没有权力扣员工工资,用人单位扣员工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
  • 可以口头申请辞职。
      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法律并无规定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申请只是一种要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
    用人单位同意的,按协商情况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不同意的,继续履行合同。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之下,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法定事实下单方合同解除权,但劳动者刑事该项权利,一定要注意:书面通知(不是辞职申请、辞职报告);提前30天,30天未满,不得擅自离职,但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办理解除合同,让劳动者离职;有效送达,书面通知一定要送达人力资源部,并留有送达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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