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

2021-09-10 17:06: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
  • 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
  •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合同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
    (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
    (5)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未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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