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
离婚
了,孩子我要了,男方不给户口怎么办
离婚
2019-02-15 14:19: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
同居
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
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
(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离婚登记
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
子女抚养
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
结婚
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
抚养
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③另立门户。如果离婚后的一方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可以再离婚后另立门户。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对于离婚后孩子抚养以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一般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判决,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成长。
关于抚养权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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