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上班是上一天休息一天,一天连续上10小时,劳动法当中,对这种特殊工种的上班工时,是怎么计算的?是只能算作是10小时呢,还是足8小时之后的2小时要按加班计算工时?

2019-02-15 18:31: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哪些是特殊工种?特殊工种包括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特殊工种不同于我们常说的特种作业,其是相对于我们平常的一般工作而言,特殊工种的种类有: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未按约定支付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并承担延期支付工资的赔偿。
    用人单位应该要及时支付劳动者在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
    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遵循上述标准进行安排。
  • 按现行劳动法规定,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工时进行详细规定,但劳动者可以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工时进行确定,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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