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因为业务减少,经营不善,对本部门实行减员增效,要把我调到其他部门,其他岗位!与现在岗位完全不一样,不但没有增加我的工资,无形中使我的工资减少了许多,我可以不同意吗?公司会不会因为我不服从安排,解除劳动合同,不进行赔偿,或者减少赔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2-15 23:32: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1.您应该得到两月的经补偿金。
    2.解除劳务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只是补偿您每月的基本工资。
    3.超工时工资您要用工作时间证明的证据,比如说:工时卡的复印件/工时表的记录单。
    如果拥有这些证据,可到其注册区域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4.离职签字前,让公司负责人或您的直接上级领导把这笔钱的数额标注在合同上的一页或给您开出相关款项的证明。

    5.申请劳动仲裁时到公司的注册地,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社会保险稽查科。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进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如果劳动者因为发生工伤不能工作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赔偿,从而保证劳动者的权益。
  • 面对企业提出的调岗要求,员工如果觉得不合理,应该如何应对呢?可以在原岗位继续上班。如果单位书面通知不去新岗位视为旷工,可以到新岗位报到,但一定要发给公司书面通知,明确表示不同意单位的调岗行为。
    否则发生争议,员工去新岗位报到了,很可能被认为员工以实际行为同意了单位的调岗,单位再以岗定薪也是合理的。如果公司不让员工继续上班,员工可以拍照或报警等取得相关证据证明公司不让员工上班的事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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