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税务登记证注销,营业执照注销,地址没变,法人代表也没换,这样能再恢复税务登记证吗?

公司税务
2019-02-16 15:38: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宣告破产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清算程序简要整理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然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指定破产管理人及管理人接管企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通过法院摇号产生。
    产生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将全面接管企业,包括印章、营业执照、合同、账册等的全部接收。
    3、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4、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通告、公告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债务人财产等。
    5、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6、制定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
    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管理人的成立情况;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等。
    7、法院裁定破产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及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
  •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应提交《注销公告》证明(登报45天的报样);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注销通知书    
    四、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三个工作日办结  
    五、收费标准  免收费
  • 按照现行工商规定,应予先注销税务登记证后,才可依法办理注销营业执照,这是一般的法定流程;请予先核实该个体户是否已依法注销营业执照;通常情况下,如税务登记证未予依法办理注销的,相应纳税人仍纳入于税务系统中,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征管,如未予依法进行税务申报等法定执行事项的,将会产生相应的处罚等税务处理。
  • 1,工伤赔偿是由工伤保险与单位进行赔偿,不能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
    2,如果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劳动者不能及时获得相关工伤赔偿,可以以单位为被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以单位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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