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之前做了一月短期工作,工作之前签的协议是7500月薪,整月工作,无休。等到正式上班的时候临时通知有休息天,但是用人单位也保证了工资不变,依然按月算,不是按天数算,可是工作了一个月结束后,发工资那天才又通知要扣除休息的部分,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问题,工资应该被扣除么?

2019-02-16 16:54: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月实际收入水平课税,对其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有:
    (1)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取得高薪是提高一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照样可以增加其消费满足,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由企业员工提供住所、假期旅游津贴、福利设施等。
    (2)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将收入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转换以节约纳税。
  •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这属于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合法理由。对于用人单位扣工资的行为,我们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为其中一些扣工资的行为其实是法律允许的,也就是合法的。
    当然要是认为用人单位扣工资违法的话,则一定要拿出足够的证据,不然的话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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