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孩子俩多月,现在我们要离婚,还没有上户口,出生证明能改成母亲的姓吗?

离婚
2019-02-16 22:42: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要给子女改姓,需要经对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给子女改姓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回来的,公安部门会办理变更手续。  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
    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综上,未经孩子父亲同意,母亲不得将孩子姓氏改随自己,更不能改随继父性氏,否则,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因故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按补申报手续办理。由其父母写出申请报告,说明未及时申报原因,送交办证中心主任审核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后办理;
    (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四)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持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持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五)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
    (一)、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后办理;
    (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长审批;
    (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住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
  • 在正规医院出生可以直接办理孩子出生证明,孩子的出生证明在将来孩子教育、户口等方面有巨大作用
  • 如果是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先告知户籍民警你要上户口,带好申请材料,则需要:
    1.先持离婚判决及判决生效证明书(证明书可以是原法院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加盖法院印章或业务庭印章即可);
    2.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持户口本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由原派出所在准迁证上签署准予迁出意见,再将准迁证交迁入地派出所即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