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个新的酒店当传菜员3月26号开始,工作了10天因太累向店长辞职,店长为了把我留下来说会招8个人工资长到3500还说干到5月10号想走不拦着想留下来也行,我当时也是刚出来打工也不舍的10天辛苦钱就同意了,辞职报告也交过,快到5月10号的时候,我提前了一个星期5月3号左右给他打招呼说我干到5月10号就走,店长又说他们新开的酒店当时没制度告诉我不算要重新交辞职报告,我当时一气之下,招呼没打就走了,她当时说的3500工资和招8个人一样也没做到,然后我后来要工资,店长的意思同意给我发工资,然后我找老板要,老板不给,说店长也辞职了不知道我们当时怎么说的,我能不能要到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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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
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
二、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未支付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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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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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投诉举报电话详细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2、当地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当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如果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
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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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