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定金合同上没有写限期交易曰期、现买方不想买了要求退定金我不同意合同是经中介鉴的有法律效力、但买方说那

2019-02-17 22:37: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退定金的条件
    根据上述这些法律规定,可以大体得出定金返还的条件。
    1、如果购房者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那么,这属于受买人一方违约,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不履行约定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如果开发商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按照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不仅要退定金,而且按照定金罚则,当双倍返还。
    3、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
    那么这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按规定出卖人应当将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其他退定金的情况
    1、有些情况下,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按规定不能要求退定金。
    但也有些人通过在认购书中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2、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商友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并公正认定其证据效力。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要结合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尚需分析案件关联事实,并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
  •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
  • 合同谈判是为实现某项交易并使之达成契约的谈判。所谓合同,必须具有最基本的“要件”,即“标的、费用、期限”。一旦这几个要件达成协议,合同谈判也就“基本”结束。
    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
    这些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的筹集,等待律师审查或者等待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等。
    从自然关系上说,准合同是合同的前身,在内容格式上完全相同,只是一个为草本,一个为正本而已;但从法律上说,两者有根本的区别。
    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效,而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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