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丈夫均为离异,他与前妻有一福利房,是他单位分的,他们离婚时房子判给他。

我和他在同一单位,我们再婚,之后单位最后一次福利分房,因为他已有房,我主动了单位的福利分房,现在他提出要对这个房产公证,认为完全是他个人的,我认为我们的结婚,我们已有了他的房子,使我放弃了分我房的机会,如果现在公证房子全归他,他是否应该对我有所补偿?谢谢

公证
2019-02-18 20:39: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住房是婚姻期间取得,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住房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住房产权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俩一人一半权益。
      夫妻俩离婚时,可以一起协议住房的归属。
    可以约定住房归一方所有,得到住房一方给与对方适当的双方接受的补偿,没有还清的贷款属于得到住房一方个人债务。以后贷款还清,放弃产权一方需要无条件配合对方办理住房析产过户。
    当然,如果住房无贷款问题,可以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直接去房管部门现在就办理住房析产过户给一方。
      双方需要把达成的分割住房方法协议写入离婚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一式三份,离婚当事人各持有一份,另一份存档民政局。
      这份协议在离婚证领取的那一刻起合法生效。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凭这份离婚协议依法起诉维权。
  • 再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对再婚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照男女平等的塬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塬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塬则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塬则进行分割。
  • 可以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你好,
    1、卖掉婚前房子的65万属于你丈夫个人所有,因为是其婚前的财产。你们婚后的房子,减去65万后,除以三就是你们每个人的财产。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的公积金也是共同财产,你的贷款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2、离婚时关于分割夫妻存款,是不看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多少的,因为任何一方的工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能以此为由给你补偿。
    3、抚养费一般是对方工资的20-30%。
    4、有家暴行为,要有证据的,否则很难得到补偿,至于一夜情,如果非同居关系,在实践中是不支持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