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我16岁偷东西被抓了,然后校长和父亲都去派出所,两个小时出来了,本人是一万个后悔,每每想起这件事痛恨不已!时时刻刻告诫自己!想问问会不会影响我以后移民香港呀?会不会有案底?谢谢!

移民留学
2019-02-19 07:55: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案底一词,一般讲的是犯罪记录。如果没有起诉,当然不会有罪,也就没有犯罪记录。
      
    2、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3、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但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 所谓案底,也叫作犯罪记录。我国法律中是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记录的前提是触犯刑事法律并被判处相应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根据你的描述可知,你并没有被判处任何刑罚,因此不会有案底。另外,普通公民没有权查询犯罪记录。所以你可以放心的去应聘工作,以后好好工作本分做人就不会再有类似的担忧了。
  • 偷东西属于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  
    一、盗窃未遂,盗窃数额小,情节轻的,一般不予处罚,可以口头教育警告;  
    二、盗窃数额未成到犯罪标准的,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罚款、拘留;  
    三、盗窃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偷东西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亦即是构成盗窃罪。《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
    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
    (三)、
    (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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