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签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合同里有要求5000违约金,如果中途要跳槽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2019-02-19 09:32: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违约问题:  
    (一)违约形态  违反遗赠扶养协议也可构成部分履行、迟延履行、履行不能、瑕疵履行、加害给付等形态。此处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1.履行不能  因不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扶养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法定继承人故意不通知扶养人死亡的消息,而导致扶养人未履行死葬义务时,扶养人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且其接受遗赠的权利也不应该被剥夺。  
    2.瑕疵履行  扶养人的瑕疵履行责任集中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即“如果扶养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予以限制。”按上条规定,只有扶养人符合双重标准才构成瑕疵履行:在行为上“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并在结果上导致“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形”。如前所述,扶养义务尽管有行为义务、结果义务之分,但多为结果义务。而从结果义务角度看,只要“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形,扶养人即构成瑕疵履行,此时判断扶养人瑕疵履行的标准应该是单一的而不必双重标准。  按《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扶养人对瑕疵履行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此时如被扶养人已死亡,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均无实际意义,至于因瑕疵履行给遗赠人造成的损失的则应从扶养人应受遗赠财产中扣除,这就是此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予以限制”的法理基础。如被扶养人尚未死亡,此时被扶养人可以要求扶养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此外其能否要求扶养人承担强制实际履行的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一般而言,对于以行为为标的的给付义务,只有在符合经济合理性的要求时才能使违约方承担强制实际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110条)。扶养义务一般表现为结果义务,而为达此结果,扶养人需长期、持续地实施扶养行为。此时,如要求违约人承担强制实际履行责任不具备经济合理性。  
    (二)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 合同违约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
    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
    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如果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不受竞业限制。
    如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没有每月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