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施工单位,我们与玻璃厂签订了供货合同。施工现场有各种玻璃,原合同中未经现场签字确认。玻璃厂的一位领导对此事件负责,但现在该领导离职,在移交时没有解释此事。当我们下订单时,有人表示是根据样品制作的,但另一方没有按照传真价格确认书上的要求报价。我们不知道他的确认书没有按照我们的要求报价。我们的订单写在不透明胶片上。他的引用既不透明也不不透明。他们说,如果他们没有表明,这意味着它是透明的。我们签署并确认了错误的报价。他们根据确定的品种制作。现在玻璃不能用了。这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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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标的物性质决定的方式或者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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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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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