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年前,由于政府进行道路重建,我们医院不得不搬迁。我们和房主签订的五年合同还有两年多就到期了。我们的合同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然而,当我们拆除租赁期间增加的附属物时,另一方指定了我们的许多附属物,价值远远超过10000元。据说双方找到了他们,所有的住房问题都解决了。我们勉强同意把钥匙给他们。半年多后,房主的姐夫起诉我们支付1万元违约金(他的姐夫当时与我们签订了合同,但没有授权书)。当时,我们以为他的姐夫是房主)请问,我们应该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吗这合同有效吗

2021-09-29 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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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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