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如下情况: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成本加酬金是最有利于承包人的合同计价类型。一般可以理解由承包人根据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确定。 因为成本不容易确定,除非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发包人才采用此合同计价类型。这个时候,控制投资已不是发包人最重视的因素之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