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问一下我和他在一起认识一个月后怀孕了………但是都不知道,包括我自己,他带我去见他的父母,他父母看了我,第二天说不满意,而且是很不满意,让他和我分手,当时我是想分就分了吧…后来没联系了……过段时间才发现已经怀孕一个月了,后来我去找他……他给我的答复打掉,他家里说让我去打掉,这种事让我们自己解决,后来他朋友知道了,叫他朋友的老婆来说让我打掉……我没办法就先回到自己家……后来接到他朋友的电话说,如果打他出钱,如果不打我自己养……他们不负责…………后来被他爸妈,他,他朋友逼着我把还在打掉了………动手术的时候要签那个合同还是什么的………就是动手术后出现然后问题都由自己负责,我跟他说我可以做………但是那个上面你一定要签字……我出了事你一定要负责,动手术后一个老是出现问题,但是一联系他,他就把我微信删了,电话也设置了……现在我动手术后两个后,没来月经去检查照B超就说我子宫受损严重,还没修复好,太薄了……医生介意我先等它来,10后没来就去医院拿药………我现在已经拿药了……也就是我这个问题可能会闭经,以后可能怀孩子都是问题……像我这种问题可以起诉他们不………

2019-02-19 18:14: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 要视人身损害的具体情况来看,通常包括以下十个项目: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护理费
    四、交通费
    五、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七、营养费
    八、残疾赔偿金
    九、残疾辅助器具旨
    十、精神损害赔偿
  • 你好,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检查说正常但孩子生下来有问题的,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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