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对象因故意伤害罪判刑四年,在看守所已经九个月了,现在已经去监狱了,一年半前他腿骨折手术,腿上有钢钉,医生让两年以后取钢钉,我想问这种情况能保外就医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19-02-20 09:57: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先是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0日,最长不超过37日。在拘留的这段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认为有追究刑事的必要,那么会在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嫌疑人,以延长关押的期限,让公安机关有时间查明案件事实,那么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6个月。
    基本上在逮捕后的6个月内,案件肯定会由法院法院审理终结。
    如果家里有条件,你可以聘请律师,在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此期间,家属到看守所是见不到人的。
    只有律师能见到人,所以如果想了解具体情况,只有聘请律师。
  •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 您好!根据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也就是说,从实体法角度,公安机关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拘留七日没有问题。从程序角度,应该及时通知家属。 拘留执行完毕后,对于民事方面由于其没有住院,因此可以不予赔偿。
  • 你好:
    1、故意伤害因伤情是轻伤、重伤、死亡而分为不同的量刑档次。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受害人同时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诉,这样加害人不仅要岁刑事责任,同时要进行民事赔偿: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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