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肇事逃逸致人胳膊粉碎性骨折,怎么处理,是判刑还是罚款

2019-02-20 16:59: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逃逸,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属于《刑法》第137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怎么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了肇事逃逸罪,那么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话,会如何处罚呢?   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酒后肇事逃逸情况分类如下: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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