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已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一个月后才购买。承租人此时是否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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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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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间也存在着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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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即先买权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有优先买受的权利,但并非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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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