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暂为租赁者为乙,商场为甲。乙在10年9月,从上一位业主手中转让一间商铺,转让费给了上一位业主,房租也给到11年4月。当时合同上写明上一位业主保证我们可以在11年4月可以跟商场签合同。后来才知道,业主不可以私下转让店铺,后来想他写明了保证可以我们可以跟商场租,想也无所谓。11年2月,商场说,再交一年半的房租后,就不再租给我们了,好像是要卖还是干么事。这样的话,我们做不了多久,转让费就亏了。我想问,跟上一位业主是否可以提出补偿?还有,如果11年4月跟商场签了合同,但是1年半后,商场不租给我们,是否也是违约,是否有补偿?如果,我在四月份后把商铺租出去,也收取别人的转让费,但是到1年半后,商场不跟她签合同,是否我们也是违约方?

2019-02-20 18:02: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处理。即:
    1、如果你能说服房东,征得他的同意,那么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应按转租合同履行
    2、如果房东坚决不同意你转租,那么由于你对租赁物没有转租权,故转租合同无效,如果对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你是承租人且未征得房东同意而与你签订转租合同,那么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来说损失各自承担);否则你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
    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1.5%;
    四、个人出租不动产r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r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
    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
    1.5%。
  • 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租赁方不缴纳房租的,看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到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终止与其租赁者的租赁合同。出租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租赁者拖欠的租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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